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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香港法律在广州判案

2000-05-2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6年至1997年间,香港美达多财务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放贷1.26亿港元,置业公司以香港一幢楼宇作抵押,另一家香港公司及其两名法定代表人为置业公司提供保证。后因置业公司未能依约偿付本息,“美达多”诉至法院。1998年3月,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裁定上述四方偿还原告贷款本息。但被告仍未能还款,拍卖置业公司抵押楼宇后,四被告仍欠原告本息8729万港元。因四被告在广州有多处财产,“美达多”随后以广州是可供执行财产地为由,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遇到了大难题:各方当事人签合同时约定,选择香港法津作为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。而香港法律制度主要以判例作为定案依据,当事人又难以提供具体法律条文。经反复研究,广州中院于近日判决原告“美达多”胜诉。据有关人士透露,一旦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,国内法院将会受理大量类似纠纷,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往往会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,这就要求中国法官不仅要精通国内法,还要熟悉世界上所有的成文法和判例法。

(《文汇报》2000.5.19黄熹 冯妙坤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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